【案例】
21歲的大學生朱某半夜在火車站附近被女子領到住宿的地方,該女子問朱某是否需要泄火,價格便宜。
朱某同意後,交了50元(約合新臺幣210元)與48歲的賣ㄧㄣˊ女牛某達成協議。
但是,因為年少氣盛,朱某20分鐘還沒有與牛某完成[性.行.為]。
牛某為接下一單生意,催促朱某快一點,並說一般人都是5分鐘就結束了,有這時間她都做5單了。
朱某正在興致頭上依然不緊不慢,牛某于是拒絕繼續發生[性.關.係]。
朱某大怒,對牛某毆打幾拳後強行與其發生了關係,又過20分鐘後朱某完成。
牛某覺得委屈立即報警,經過鑒定其被打成輕傷。
朱某以金錢交換[性.行.為]的機會,而牛某為了50元錢(約合新臺幣210元)出賣身體,根據規定,對兩人進行行政拘留並可以並處5000元(約合新臺幣2.1萬元)以下罰款。
朱某毆打牛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
刑法第234條: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朱某因不滿牛某不願意發生關係而實施毆打行為,其毆打行為直接導致牛某受傷,經過法醫鑒定朱某為輕傷,達到了故意傷害罪刑事立案標準。
朱某已滿16周歲,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, 其依法應當對故意傷害罪負刑事責任。
朱某強行與牛某發生[性.關.係]的行為構成強X罪
刑法第236條:以暴力、脅迫以及其他方式強X婦女的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牛某同意發生[性.關.係]的主觀意思表示可以隨時改變。
朱某和牛某前20分鐘發生[性.關.係]屬于兩人自願的行為,這屬于賣ㄧㄣˊ和嫖娼的違法行為。
但是當牛某提出不願意發生關係的時候,朱某已經失去了繼續與牛某發生關係的正當理由。
朱某強行與朱某發生關係,其屬于典型的侵犯婦女性的自主決定權的行為。
儘管牛某為48歲的賣ㄧㄣˊ女,但是其性自由和性權利依然應當受到刑法的保護。
因此朱某犯強X罪,可以判處3年-10年有期徒刑。
但是因為本案因兩人嫖娼而起,牛某對案件強X案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,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對朱某從輕處罰。
結語:
朱某作為一名大學生,本應該好好學習,天天向上,把有限的時候投入到無限的理想之中,其禁不住誘惑實施嫖娼行為,本來只是一個違法行為,但是後面實施毆打並強X的行為徹底葬送了前途,故意傷害罪和強X罪兩罪並罰最低也要判個四五年,大學對于判刑的學生也要開除,這真是一個衝動引發的慘案。